「可是瑞凡,我回不去了...」
這句話出自於電視劇中失婚女性對自己前夫說的話,曾經紅極一時,甚至被大量製作成各種梗圖🎬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題「侵害配偶權」💔
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產生超越友誼界限的行為就是侵害配偶之一方的配偶權,而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
不過此類侵權行為在蒐證上確屬不易,除了需要拿捏好分寸之外,更重要的是蒐集到的證據是否足夠使法官判定被告確實構成侵害配偶權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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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1.蒐集相關證據,侵害行為(舉凡牽手、擁抱、親吻或性行為等皆屬之),更重要的是需提出小三知悉配偶為有配偶之人(例如:臉書上有註明已婚、常常有和小孩的合照、對話中曾提到對方配偶等型態)。📸📱🛏
2.注意時效問題,須於知悉侵害及侵害行為人之時起算2年,或侵害行為起算10年。⏳⌛
3.根據具體事證提出適當賠償金額,這個部分可以請律師替您評估後協助您提出一個合理數額。💰💰💰
4.蒐證行為仍須注意不得過度侵害他方隱私權,例如:長期於配偶車上裝設GPS定位、於房間裝設針孔攝影機長期拍攝私生活領域。💸💸💸